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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 省经信厅 省政府国资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6 14:33:35 阅读量: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经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了湖北省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省应急管理厅 省经信厅

省政府国资  委省市场监管局

2024年7月23日

附件

湖北省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4〕49号),推动化工老旧装置设备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实施“三个一批”措施,依法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准入和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生产装置,有序退出一批安全风险高的老旧装置和储罐,改造提升一批安全风险较高的装置和储罐等通过示范引领,分类施策,推进装置设备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完成设备淘汰任务,推动高风险装置设备应改尽改,有效提升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全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对象范围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许可企业中的以下化工装置储罐:

1.2022-2023年,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确定的老旧装置。

2.现有压力式液化烃球罐

3.现有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常压可燃、剧毒液体储罐。

装置及储罐投产运行限定年限以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计算,不做累加。原认定的老旧装置已整体更换的,以设备整体更换后投产时间计算起始时间;原装置经数次改造,关键设备、主体装置仍利旧未完全更换的按初始投产时间计算。

、工作任务

(一)依法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标准要求的生产装置

涉及2022-2023年确定的老旧装置、压力式液化烃球罐、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常压可燃剧毒液体储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使用许可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要求完成淘汰:

1.装置的工艺路线或主体设备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类或禁止类的。

2.未经过正规设计,且未开展安全设计诊断的未经正规设计是指:装置未经法定资质设计单位设计,企业自行设计安装使用;或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超资质级别或超业务范围开展项目设计;或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代替初步(或基础)设计、以初步(或基础)设计代替施工图(或详细)设计等

3.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规定的风险基准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4.连续停运5年以上,存在重大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5.装置核心反应器或主要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累计监控使用时间超过3年且无法对缺陷进行处理的。

(二)有序退出一批安全风险高的装置和储罐

截至2023年底,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要求于2029年底前完成退出:

1.投产运行30年(含)以上的生产装置。

2.投产运行25年(含)以上且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式液化烃球罐。

3.投产运行30年(含)以上的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常压可燃、剧毒液体储罐。

(三)改造提升一批在役装置和储罐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类完成改造提升

1.对于投产运行20年(含)至30年(不含)的生产装置

2.对于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式液化烃球罐

3.对于投用运行不足30年(不含)的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常压可燃、剧毒液体储罐

其他装置设备由企业根据评估情况,参照本方案实施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

(四)退出和改造提升的分类整治措施


、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47前)。省级层面完成工作部署,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进行广泛宣传,部署启动相关工作。

(二)建档立账(20248前)。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核查摸清底数,分类建立健全淘汰、退出、改造提升的装置、设备台账,实现数据互通共享,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各地于7月30日前将本地区《化工老旧装置统计台账》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三)持续推进(2024年9月至2029年9月)。各地、各企业组织针对每套装置、设备,按照“一装置一策”“一罐一策”分类整治措施要求,制定淘汰、退出、改造提升的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路线图,加快推进实施。

(四)总结巩固(2029年10月至11月)。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以化工装置设备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为契机,有效推动产业安全升级。省级层面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推进,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为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快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重点举措。

(二)加大支持力度。省经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强化政策支持力度,优化相关项目审批流程和有关中央企业考核政策,激励引导化工企业主动实施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各地区要融合产业升级、安全环保、技术改造等多方面政策,优化政策供给,多渠道筹集资金。有关中央企业要积极履行央企责任,加强技术支撑和资金保障,支持做好老旧装置储罐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三)强化风险管控。属于产业链供应安全保障、国家战略规划要求、国家能源保供、“卡脖子”技术等情况,不能按时退出的装置和储罐,应详细说明现状和原因,由企业聘请具有工程设计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全面深入的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受控的,非中央企业报省级人民政府、央企报其央企总部批准同意,并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加大资金投入,优化监测监控手段,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管控水平,确保安全运行。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地相关部门要跟踪督促辖区有关企业认真制定实施计划,加强对监控运行装置和设备的检查,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实时跟踪指导省级层面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强实地指导各地应将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报省应急管理厅。

省应急管理厅联系人:刘欢,联系电话:027-87363032,电子邮箱:1164399057@qq.com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化工老旧装置统计台账

      2.湖北省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附件:1:化工老旧装置统计台账.docx

附件:2:湖北省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专班成员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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